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学校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房屋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稳定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创建良好的工作和育人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验室按承担的主要任务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实验中心;按学科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按归属管理层次分为国家级实验室、省部(市)级实验室、校级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实行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建议或决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设备管理处。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设备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但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业务管理工作等由相关的学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学院、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实验室秘书或技术员,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实验室秘书及管理人员接受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具体情况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积极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空间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和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适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由学院(所)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的仪器设备,注意成组配套,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常规制度包括物资管理制度(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学生实验守则、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等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每个实验室都应建立实验室主页,展示实验室特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各院(所)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各实验室(中心)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别晋升工作,按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保密教育,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处理紧急事故的技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放射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各房间必须明确具体的安全和环境责任人,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实施细则,同时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精神药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等特种药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特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各实验室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仪器设备安放规范、合理,符合有关制度的要求。各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应建立突发事故紧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相关人员需通过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